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著作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这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就好比你有一辆汽车,你可以选择把它卖给别人,同样,著作权人可以把自己作品的某些财产权利卖给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表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受到法律规范的,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著作财产权具有可继承性。当著作权人去世后,其著作财产权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这就像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继承他们的房产等财产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这体现了著作财产权在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再者,著作财产权具有期限性。法律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它明确了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和截止时间。 最后,著作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利享有独占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能随意复制、发行、出租其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一系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体现了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综上所述,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包括可让与性、可继承性、期限性和排他性等方面,这些性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