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实施了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性质。 首先,从形成权的角度来看。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了诸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一旦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若法院判决撤销,那么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化,比如已转让的财产可能会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体现了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凭借自己的请求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符合形成权的性质。 其次,债权人撤销权也具有请求权的性质。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仅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还可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等。例如,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该转让行为后,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这就体现了债权人请求他人(第三人)为一定行为(返还财产)的权利,具备请求权的特点。 另外,债权人撤销权还具有保全债权的性质。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当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清偿时,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正常状态,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从这个角度看,它是一种债权的保全措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请求权以及债权保全的多重性质。这些性质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时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