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我最近听说有个集团犯罪的案子,想知道集团犯罪到底是啥性质。这种集团犯罪是不是比个人犯罪更严重?它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呢?我对这方面不太懂,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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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指的是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所进行的犯罪活动。简单来说,就是一群人有组织、有计划地一起去干违法的事儿。 从性质上看,集团犯罪具有鲜明的特点,这决定了它在法律中的定位。首先,集团犯罪具有组织性。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就像一个小团体,有头目指挥,下面的人按照安排去做事。比如在一个盗窃集团中,有人负责踩点,有人负责实施盗窃,有人负责销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次,集团犯罪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个犯罪组织不是临时拼凑起来的,而是相对稳定地存在一段时间,他们会持续地进行犯罪活动。这和那种临时起意、偶尔一起犯罪的情况有很大区别。 再者,集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为他们是有组织地作案,手段可能更狡猾,造成的后果也往往更严重。比如一些诈骗集团,可能会骗取大量受害人的钱财,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团犯罪的处罚通常会比个人犯罪更严厉。除了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外,其他成员也会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量刑。而且,考虑到集团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司法机关在打击这类犯罪时也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 总之,集团犯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形式,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了解集团犯罪的性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其社会危害性,也能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远离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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