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死亡赔偿金有怎样的性质?
我遭遇了人身损害,现在涉及到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两种赔偿金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对身体伤害的补偿,还是有其他意义呢?它们和普通的赔偿款有啥区别?想了解一下具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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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在人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下,给予受害者或其家属的重要经济补偿。下面来详细解释它们的性质。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后,侵权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它的性质主要是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未来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的补偿。从法律角度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里的残疾赔偿金就是用于弥补受害人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收入,以及为了适应残疾生活可能需要额外支出的费用,比如特殊的医疗设备、康复训练等费用。 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由侵权人支付给其近亲属的赔偿。它并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衡量。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更多的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补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死者在正常情况下未来可能获得的收入,以及其近亲属因失去亲人而面临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总的来说,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它们是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给予的一种经济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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