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从证据属性角度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后,依据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记载了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所以它具备书证的特征。 从其制作主体和目的来看,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的结果。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形成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目的是为了明确事故责任,为后续的事故处理、赔偿调解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表明它主要是作为证据供各方在后续处理中使用,而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虽然它是由专业的交警部门制作,但法院不会直接将其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而是会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结论,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交通肇事等犯罪案件,它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重要参考。但同样,司法机关也会对其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书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体现,但它不是最终的责任认定结论,在司法程序中需要经过审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