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为何对首家主动报告涉垄断的日立汽车免除处罚?


在反垄断执法领域,发改委对首家主动报告涉垄断的日立汽车免除处罚,这一举措背后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考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垄断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常见的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我国《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主动报告涉垄断行为并配合调查的企业给予宽大处理,是国际通行的反垄断执法政策,在我国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虽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后来有所整合,但相关原则一致),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这里的“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从政策目的来看,对主动报告涉垄断行为的企业免除处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这有助于鼓励违法经营者主动坦白,使执法机构能够更快地发现和查处垄断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因为垄断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执法机构获取证据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这种宽大政策可以分化瓦解垄断协议参与者,促使更多的企业遵守反垄断法律,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具体到日立汽车的案例,它作为首家主动报告涉垄断的企业,说明其率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愿意配合执法机构。在其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情况下,执法机构能够更迅速地掌握相关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况,对整个垄断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目的,发改委对日立汽车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是合理且有依据的。这也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供了一个主动纠错的激励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