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时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吗?


在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委员会成员是否需要回避,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避免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员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和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公平判决,那这个人就不能参与这个案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委员会成员,如果他们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就应当回避。比如,委员会成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之前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等,这种情况下他们继续参与重审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所以必须回避。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委员会成员之前参与过原审程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不需要回避,但也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总之,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时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如果认为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回避申请,以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