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还需要继续侦查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对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了,但我听说案件好像还没结束。我就想问问,在这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警方还会继续对这个案子进行侦查吗?这方面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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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通常还是要继续侦查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几种常见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也就是现有证据还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的必要,比如犯罪情节比较轻微,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同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就意味着,因为证据不足不批捕后,公安机关要继续侦查来补充完善证据。 而对于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情况,案件同样没有结束。犯罪嫌疑人虽然不被逮捕,但侦查机关依然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侦查,以查明犯罪事实。当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所以,不管是哪种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一般都不代表侦查工作的停止,侦查机关通常还是会继续侦查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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