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现金返利是否需要开票?
我是一家企业,和供应商合作过程中,对方给了我们现金返利。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们需不需要给对方开发票呢?如果要开,开哪种发票合适?要是不开,会不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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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现金返利是供应商为了激励经销商而给予的一种经济利益返还。对于收到现金返利是否需要开票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增值税相关规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如果现金返利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收到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要冲减进项税额。 例如,某商场销售供应商的产品,根据销售数量获得了一定比例的现金返利,这种情况下,商场就不能给供应商开增值税专票。 如果现金返利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此时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比如商场为供应商提供了广告宣传服务,供应商给予的现金返利,商场就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 所以,收到现金返利是否开票,要先判断返利与销售的关联情况,再依据不同的税收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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