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讯逼供罪的范围划定是否需要重构?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说实践呼唤重构刑讯逼供罪的范围划定。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要重构,重构有什么意义呢?现行的刑讯逼供罪范围划定存在哪些问题,重构能解决这些问题吗?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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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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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通俗来讲,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很好理解,就是直接对身体施加暴力,像殴打、捆绑等;变相肉刑则是不直接使用暴力,但通过其他方式折磨身体和精神,比如长时间不让睡觉、不给吃饭喝水等。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刑讯逼供这种行为是坚决予以打击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现行刑讯逼供罪的范围划定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对于‘肉刑’和‘变相肉刑’的界定不够清晰。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逼供手段,这些手段可能并不符合传统对肉刑和变相肉刑的认知,但同样会对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例如,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精神折磨,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刑讯逼供,在现有法律范围划定中并不明确。 另一方面,现行范围划定在主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目前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主要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但在一些实际案件中,可能存在非司法工作人员参与逼供的情况,比如在特定调查过程中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实施了逼供行为,对于这类主体的责任认定在现有法律中不够完善。 重构刑讯逼供罪的范围划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清晰明确的范围划定能够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逼供手段不断翻新,重构范围可以将这些新出现的情况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使法律更具前瞻性和适应性。其次,完善主体范围的界定,可以更全面地打击刑讯逼供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后,重构范围划定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尊严。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司法的公信力。通过重构范围,能够更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确保司法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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