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偿顺序是否需要重新界定?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在处理债务清偿时,发现现行的破产清偿顺序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职工权益和普通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似乎有些失衡。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破产清偿顺序是不是需要重新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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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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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时,对其财产进行分配以偿还债务的先后次序。这一顺序对于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清偿顺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明确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样的清偿顺序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涉及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益,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职工的基本生活。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保障国家税收的优先受偿有助于国家的正常运转。而普通破产债权则处于相对靠后的位置,这也是基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普通债权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有一定的评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得人们对现行的破产清偿顺序提出质疑,认为需要重新界定。例如,在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破产中,普通债权人可能面临巨大损失,而职工权益由于企业本身经营问题可能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一定保障。此时,就会有人觉得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但重新界定破产清偿顺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考虑对现有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连贯性的影响,避免随意修改法律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另一方面,要权衡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税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破产清偿顺序需要进行大规模的重新界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立法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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