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付了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我违约了,已经付了违约金,可对方还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我不太明白,付了违约金难道还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吗?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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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付了违约金后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得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的,要是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就得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带有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表明,继续履行合同也是违约方要承担的一种责任。然后,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这里我们能看出,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这两个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还能够继续履行,而且继续履行对守约方是有意义的,即使违约方已经支付了违约金,守约方依然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比如说,在房屋买卖合同里,卖家违约不想卖房了,即便支付了违约金,买家要是坚持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过户,法院通常是会支持买家的诉求的。不过,要是继续履行合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了,或者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不具有合理性,那么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可能就不用再继续履行合同了。例如,特定的标的物已经灭失,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不现实了。所以说,付了违约金之后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要结合合同的性质、能否继续履行以及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等原则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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