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取得谅解且有自首情节,能不逮捕吗?


在探讨过失致人死亡取得谅解且有自首情节能否不被逮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不小心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至于取得谅解,这是指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对犯罪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通常在民事赔偿等方面达成了一定的协议。虽然取得谅解本身在法律条文里没有明确规定会直接产生怎样的量刑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关于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回到问题本身,过失致人死亡取得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并不一定就绝对不逮捕。不过,这些情节会让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时加以考虑。因为自首和取得谅解都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如果综合各方面情况,司法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就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就有可能不批准逮捕。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且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的可能,司法机关就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逮捕。所以,最终是否逮捕,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