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一个月工资的支付通常与法律规定的“代通知金”有关。“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是在完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协商过程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那么用人单位通常不需要支付这一个月工资。因为这种协商解除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一种自主处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虽然表面是协商,但实际上是因为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这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双方都要遵守约定。 总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一个月工资,要综合考虑协商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法定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以及双方是否有相关约定等因素。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与用人单位进一步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