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破产法视野下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听说企业要破产了,会召开债权人会议。我不太清楚在新破产法下,这个债权人会议到底是怎么召开的,有哪些具体步骤和要求,我该做些什么准备,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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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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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破产法的框架下,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织,它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其召开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 首先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是债权人会议的首次集会,具有奠定后续破产程序基础的重要作用。在此次会议上,主要讨论的事项包括核查债权、人民法院通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债权人需要仔细核对自己的债权申报情况,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准确体现。 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后续会议的召开也有明确的条件。《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就可以召集后续的债权人会议。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通知,《破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这给予了债权人足够的时间来准备会议相关事宜,比如收集资料、思考决策等。 在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过程中,债权人会议主席起着重要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其职责是主持债权人会议,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也值得关注。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这一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决议的产生。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是一套严谨且有序的体系,它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债权人应当了解这些程序规定,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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