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是否承认事实婚姻,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已经像夫妻一样生活多年,还有了孩子。现在遇到一些涉及婚姻权益的事,不知道新民法典承不承认我们这种事实婚姻,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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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本身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有着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条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将未登记的同居关系按一般的民事关系处理。 所以,新民法典施行后,除非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形成的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单纯的事实婚姻状态不被法律承认具有婚姻的效力。但对于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还是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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