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不可以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和别人有一些纠纷,考虑通过仲裁解决,但不太清楚仲裁委员会有哪些情况是不能进行仲裁的。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范围,免得白跑一趟,也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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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过,并非所有纠纷都能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些纠纷涉及到特定的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和伦理性质。比如婚姻纠纷,它不仅关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更涉及到感情、家庭等复杂因素,这类纠纷通常需要遵循专门的婚姻法律程序来解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在仲裁范围内。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例如,公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这种争议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来解决,而不能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基于公权力,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同。 另外,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这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原则,即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总之,了解仲裁委员会不可以仲裁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纠纷解决途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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