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公司法》明确和细化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规定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之前参加股东大会时,感觉程序有点混乱。听说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有了新规定,我想知道具体明确和细化了哪些内容,这样以后参加股东大会心里也有底,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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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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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对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不同阶段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召集主体及程序**: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主要召集者,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相关条款,确保了在各种情形下股东大会都能顺利召集。它细化了召集的先后顺序和条件,避免了出现召集主体推诿责任的情况,保障了股东大会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召开。 **通知程序**: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这使得股东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内容,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同时,通知内容的明确规定也防止了公司利用模糊的通知信息损害股东的知情权。 **提案程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一规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和诉求的渠道,使得股东大会的决策能够更广泛地反映股东的意愿。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决议事项所需的表决比例,保障了公司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公司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提高表决比例要求,有助于防止少数股东滥用权力,保护大多数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从召集、通知、提案到表决等各个环节,都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为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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