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欠税老股东是否有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老股东,公司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出现了欠税情况。我想知道,按照新公司法规定,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老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我很担心自己会因为公司的欠税问题受到牵连,所以想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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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下,判断公司欠税时老股东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它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包括欠税)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指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如果老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老股东对公司欠税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老股东的出资已经成为公司的财产,用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公司应以这些财产来承担欠税等债务。比如,老股东甲按照公司章程出资了100万元,且这100万元已经完全到位,之后公司出现欠税情况,正常来说甲不需要额外为欠税负责。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老股东可能要对公司欠税承担责任。一种情况是老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老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或者在出资后又将资金抽回,那么在公司欠税时,老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欠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老股东乙应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30万元,当公司欠税且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乙可能要在2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依据同样源于《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若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包括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税收债权),老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老股东丙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财产转移,导致公司无力缴纳税款,此时丙就可能要对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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