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计算?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假释了,现在还在假释考验期内。但是我又犯了新罪,我很担心接下来的处理。我想知道这个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怎么计算的呢?是重新计算刑期,还是和之前的罪一起算,我完全搞不清楚,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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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考验期则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期限。 当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的数罪并罚是指,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而言,就是先对新罪进行定罪量刑,然后将前罪剩余未执行完的刑期与新罪所判的刑期合并,按照限制加重等原则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 比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6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剩余的4年。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甲又犯了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就需要撤销甲的假释,把抢劫罪剩余未执行的2年刑期和盗窃罪的3年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期。通常情况下,最终执行的刑期会在3年以上5年以下(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所以,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关键在于撤销假释后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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