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具体怎样数罪并罚?

我之前了解到假释是有考验期的。我有个朋友(实际情况是自己担心类似问题)之前处于假释考验期,现在考验期过了,却发现他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罪。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具体是怎么数罪并罚的,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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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假释考验期就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期限。 当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还是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只要新罪是发生在假释考验期内,都要撤销假释。 关于数罪并罚的具体操作,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就是指在假释时剩余的刑期。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6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4年。在假释考验期内,甲又犯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盗窃罪。那么首先要撤销甲的假释,然后对盗窃罪作出判决。假设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甲抢劫罪剩余未执行的刑期是4年,就需要把这4年和盗窃罪判处的3年,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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