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规定贪污罪的金额是多少?
我想了解下新刑法里关于贪污罪的金额规定。我身边可能涉及到这类问题,不知道达到多少金额就算是贪污罪了,很想弄清楚这个界限,不然心里一直没底,也不知道后续该怎么处理相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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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贪污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就好比一个保管公共财物的人,本应好好守护这些财物,却偷偷地把它们据为己有,这就是典型的贪污行为。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金额达到了三万元,就可能会被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只要达到一定金额,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当贪污金额处于这个区间时,犯罪的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大,相应的处罚也会更重。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在这种情况下,贪污行为的恶劣程度极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所以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惩处。 除了单纯的数额标准外,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形的,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等,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些情形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不仅关注贪污的数额,也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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