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是一个关乎众多利益相关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安排。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清偿顺序。 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其次,是职工债权。这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职工债权。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为职工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工资等权益关乎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里的社会保险费用是除了前面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则是企业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这部分清偿体现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维护。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各个普通债权人按照自己债权的比例来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 综上所述,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清偿顺序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谨的逻辑的,它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