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之前我有个官司败诉了,当时没有找到关键证据。现在我找到了新证据,想重新起诉。但听说法律上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我不太清楚在我这种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再次起诉,是不是还得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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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事情经过法院处理并生效后,不能再就同样的事情重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然而,当出现新证据时,情况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也就是说,在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再完全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可以凭借新证据,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对案件的重新审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同时,新证据必须是足以影响原判决结果的实质性证据,而不是无关紧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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