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引发的签名及认证有哪些新问题?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其引发的签名及认证问题也备受关注。 首先,电子合同签名的效力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别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所陈述事实的内容。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是,该法也规定了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几种情形,如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 其次,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认证也是一个新挑战。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证明电子签名符合这些可靠条件并非易事。比如,在发生纠纷时,可能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来判断电子签名是否被改动过,这不仅增加了成本,还可能因为技术难题导致难以准确认定。 再者,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与监管问题也随之而来。电子认证机构是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规定。电子认证机构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如果电子认证机构提供虚假认证服务,或者因自身过错给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对于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如何确定认证机构的资质标准、如何监督其运营过程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另外,电子合同签名及认证的跨境问题也逐渐凸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子合同的签署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电子签名及认证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这就可能导致在跨境电子合同中,签名及认证的效力认定出现冲突。例如,某个国家可能不承认其他国家电子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或者对电子签名的形式要求不同。这就需要国际间加强法律协调与合作,制定统一的规则来解决跨境电子合同签名及认证问题。 总之,电子合同引发的签名及认证新问题涉及效力认定、可靠性认证、认证机构监管以及跨境协调等多个方面。随着电子合同应用的不断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技术保障和监管力度,以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和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