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在新婚姻法,实际上应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双方有另外的约定。 其次,若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体现了公平原则,既考虑了婚前购买方的出资,也考虑到婚后共同还贷的贡献。 再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对于明确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有重要意义。 另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总之,离婚房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种因素。在实际处理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