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在帐务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我在处理公司账务时,对新收入准则和旧收入准则的账务处理不太清楚。不知道在确认收入、计量收入等方面,这两个准则下的账务处理具体有哪些区别,也不清楚这些区别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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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收入准则和账务处理的基本概念。收入准则是规定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收入以及如何计量收入的规则。账务处理则是企业根据这些准则,将经济业务记录到会计账簿中的具体操作。 旧收入准则主要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条件。比如销售商品收入,需要满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才能确认。在账务处理上,通常是在满足这些条件时,直接按照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这一模型更加注重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 在账务处理上,新收入准则与旧准则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对于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旧准则可能没有详细的处理方式,而新准则要求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从法律依据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是新收入准则的规范文件,它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而旧的收入准则则是之前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按照新的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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