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以不履行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吗?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更替是较为常见的情况,而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可以不履行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则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简单来说,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其行为代表着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只要原法定代表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就约束法人,而不是仅仅约束法定代表人个人。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也就是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意愿而不履行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公司作为法人,其主体资格是持续存在的,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原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属于公司的,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所以,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 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履行原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方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可以不履行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各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