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有什么新规定?


在我国,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关于这方面有诸多规定,我们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就明确了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对于委托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在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要点。比如对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虽然法律没有再进一步详细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的定义,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有助于判断委托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规定。 此外,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也有相关限制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本辖区内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时,该社会团体应当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推荐也应当符合其章程和相关规定。 在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确保委托行为合法有效,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