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新闻作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新闻报道里的内容伤害到了别人的名声。 要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闻报道要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也就是说,报道的内容让别人对被报道者的评价降低了。比如报道里编造了被报道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实际上根本没这回事,这就损害了他的名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所以,虚假的新闻报道很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其次,新闻报道具有违法性。新闻报道应该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报道内容是虚假的、恶意的,那就是违法的。比如记者为了博眼球,故意夸大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报道。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这篇新闻报道,导致被报道者的名誉受到了损害。比如因为一篇虚假的新闻报道,被报道者的生意受到了影响,合作伙伴纷纷解约。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记者或者新闻单位明知道报道内容是虚假的,还进行报道;过失就是应该对报道内容进行核实,但没有核实就发布了。 当遇到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情况时,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先和新闻单位协商,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被侵权人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新闻报道的原件、相关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 总之,新闻侵害名誉权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新闻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