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怎么回事?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有损特定人名誉的内容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新闻报道说的内容不符合事实,给别人的名声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定新闻是否侵害名誉权,需要考虑多个方面。首先,新闻报道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如果报道的是真实发生的事情,那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其次,这种虚假内容必须指向特定的人,并且使该特定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也就是说,报道中明确提到了某个人,或者虽然没有明确姓名,但通过描述能让大家很容易就知道说的是谁,而且因为这个报道,大家对这个人的看法变差了。 当遭遇新闻侵害名誉权时,被侵权人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新闻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其更正错误报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新闻单位拒绝,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秉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确保报道内容准确无误。而公民如果发现自己的名誉权被新闻侵害,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