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终本了该如何讨债?


当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简称“终本”),债权人若想继续讨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明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含义。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经过法院的财产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债权人在终本后,仍可要求法院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应及时向法院提供。法院在收到线索后,经核查属实的,会恢复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关注被执行人的行为动态。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高消费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迫使其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