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是怎样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是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人事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办法。下面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等方面进行解读。 适用范围上,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公正、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上位法制定,以保障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