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担保,但当时合同里没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还钱,说我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懂,就想问问在没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我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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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约定担保方式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要先把债务人折腾得没办法还钱了,才轮到保证人出手。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更多的选择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判断未约定担保方式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看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保证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在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保证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那么就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未约定担保方式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总之,法律规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在处理担保相关问题时,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法律适用时间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准确判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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