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是否有探视权?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但是这些年我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我想见见孩子,不知道在没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我还有没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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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抚养义务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照顾的责任;而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情况下,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探视权的丧失。因为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能够保持一定的情感联系和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然而,如果没有尽抚养义务的行为达到了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比如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对方的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视权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 所以,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本身不直接导致探视权的丧失,但如果行为严重影响子女,探视权可能会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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