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是否会丧失索赔权利?


在探讨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是否会丧失索赔权利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无过错方索赔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时,另一方(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就为无过错方索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索赔的时间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是,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而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如果超过一年,可能会面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风险。这里的胜诉权丧失,并不是说不能去法院起诉,无过错方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且法院查明情况属实,那么无过错方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如果无过错方能够证明存在这些特殊情形,即使超过一年,也有可能不丧失索赔权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会丧失索赔的胜诉权,但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则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