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侵权责任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在处理一个侵权纠纷,对方说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还提出举证责任倒置。我不太懂,想知道在无过错侵权责任里,真的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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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这两个概念。无过错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他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由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在一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中,确实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与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作业人则需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再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这类案件中,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动物造成了自己的损害,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就要担责,这也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 然而,并不是所有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些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无过错侵权责任就一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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