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决不允许违反什么?
我想了解在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决不允许违反的内容是什么。我自己比较关注执法司法的公正性,担心在现实中出现不当干预影响结果,所以很想弄清楚这方面不能违反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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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的背景下,决不允许违反的主要是一系列保障执法司法公正、独立和廉洁的规定与准则。 首先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一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领导干部不得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得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违反此规定的领导干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同样不允许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等。若违反该规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司法人员在与相关人员交往中的禁止性规范。司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违反此规定的司法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构建一个公正、廉洁、独立的执法司法环境,防止不当交往对执法司法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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