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实际的劳动用工过程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单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首先,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接受了该劳动,并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比如,小李在一家餐厅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每天按时上下班,接受餐厅的管理,餐厅也按月给他发放工资,小李的工作是餐厅业务的一部分,那么小李与餐厅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举例来说,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公司就应该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签。那么从第二个月起,小张除了正常工资外,还能额外获得一倍的工资赔偿,最多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更稳定的保障。 综上所述,不签劳动合同是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后果。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