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手动领取,商家有提醒义务吗?


在探讨商家对于会员手动领取相关权益是否有提醒义务时,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首先,合同约定是一个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商家与会员之间通过合同(包括电子协议、会员章程等)明确约定了商家有提醒义务,那么商家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提醒责任。若商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就属于违约行为。比如,会员协议里写明商家会在福利领取期开始和结束前以短信形式提醒会员,而商家未发送提醒,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商家在会员手动领取福利时必须提醒,但如果商家故意隐瞒相关福利信息,或者没有以合理的方式告知会员,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商家在店内以非常隐蔽的方式张贴福利领取通知,而没有通过会员常用的沟通渠道告知,导致大部分会员无法及时知晓,这可能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在商业惯例和诚信原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市场交易中,如果同行业普遍存在提醒会员领取福利的做法,那么该商家也应遵循这一商业惯例。否则,可能会被认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例如,在美容行业,大部分商家都会在会员生日当月提醒会员领取生日专属折扣券,某商家却不提醒,这可能就不符合行业的诚信要求。综上所述,商家是否有提醒义务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商业惯例和诚信原则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