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不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否探望孩子?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归他,但我很想经常去看看孩子,可他不太愿意让我见。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作为不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到底有没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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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不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能够探望孩子的。这一权利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孩子、与孩子短暂相处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而产生的,是一种自然权利,对维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一条文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例如,小张和小王离婚后,孩子归小王直接抚养,那么小张就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小王有义务协助小张实现这一权利。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小张和小王可以先自行协商,比如是每周见一次,还是每月见一次,见面的地点是在孩子家里,还是在其他公共场所等。如果两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不过,探望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方经过治疗和改正,不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构成威胁,那么就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法律保障不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的探望权,同时也会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对探望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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