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单位人员是否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想了解一下,我有个朋友不是某个单位的人员,但他参与了该单位公款挪用的事。现在我很担心他会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我就想知道非本单位人员到底能不能构成这个罪,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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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非本单位人员是否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挪用公款罪的基本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强调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我国《刑法》第384条来看,其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做出规定。然而,法律并非仅仅局限于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非本单位人员)在一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当非本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参与策划如何挪用公款,并且实施了帮助挪用公款的行为时,例如提供关键信息、协助转账等,那么非本单位人员就可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因为他们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即都知道挪用公款这一行为及其后果,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对公款被挪用起到了推动作用。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非单位人员知道某国家工作人员有挪用公款的想法,并且为其提供了转账的账户用于存放挪用的公款,那么这个非单位人员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如果非单位人员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进行了一些操作,比如仅仅是帮忙传递了一个文件,但并不知道文件内容涉及挪用公款,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虽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但非本单位人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同样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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