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丈夫起诉离婚会怎么判?


在法律层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丈夫(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法院的处理方式和依据与合法婚姻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法婚姻与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的区别。合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而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处理单纯的同居关系解除问题,但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是指,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情况下,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确定各自的份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会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份额。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