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行使中有哪些程序法问题?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一般保证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让债权人先找债务人要钱,在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的情况下,才轮到自己承担责任。 在程序法方面,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涉及多个方面。从诉讼流程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若要起诉一般保证人,程序上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而应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为一般保证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证据提供方面,当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已经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并且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这可能包括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文件。如果保证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可能会导致先诉抗辩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也需要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保证合同纠纷,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选择和确定,一般应遵循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在执行程序中,先诉抗辩权也有体现。当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能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果在没有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充分执行的情况下,就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人可以依据先诉抗辩权提出执行异议。 总之,先诉抗辩权行使中的程序法问题较为复杂,涉及诉讼流程、证据提供、管辖法院以及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一般保证人在行使该权利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也应当了解这些程序规定,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