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有哪些规定?
我手里有一份公证债权文书,打算去申请执行,但听说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规定,就怕自己的文书也在不予执行范围内,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好提前有个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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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权人持有此类文书时,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此外,该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不真实,或者债权债务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况。 如果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若人民法院受理后,会裁定终结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时需要注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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