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是什么情况?

我收到了一份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通知,可我觉得其中存在问题,比如债权金额有误。我不太清楚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有哪些权利,该通过什么途径去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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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概念。公证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异议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确有错误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比如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当你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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