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有哪些?
我前段时间和别人有个债权债务的事情,打算去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但又担心公证处不给开,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公证处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心里好有个底,避免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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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核实后出具的,证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可持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应当遵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原则,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的,才会出具执行证书。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公证处通常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首先,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例如债权文书只是对双方合作意向的确认,并没有明确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交付货物等具体给付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比如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存在争议,没有达成清晰一致的意见,公证处难以确定具体的执行内容,就不会出具执行证书。 再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有疑义。若双方对于债权文书中的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公证处也不会轻易出具执行证书。 另外,公证债权文书未生效或者无效、被撤销。比如债权文书的签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效力存在问题,公证处自然不会出具执行证书。 最后,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的义务。既然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就不存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公证处也就不会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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