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在探讨公证遗嘱的效力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这意味着遗嘱的订立过程是在公证机构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过去,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因为遗嘱人可能在立完公证遗嘱后,由于各种原因想要改变遗嘱内容,却受到程序的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等进行严格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公证遗嘱有公证书作为证明,在发生纠纷时,其证明力相对较强。 如果遗嘱人想要修改或撤销公证遗嘱,也不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进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重新订立一份新的遗嘱,只要新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新遗嘱就可以取代原来的公证遗嘱。此外,遗嘱人还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总之,《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遗嘱人可以更加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尽量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并确保遗嘱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