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提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证提存是一个在法律实务中比较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公证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公证提存的流程一般如下:首先,债务人要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并且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债务存在的证据、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下落不明等情况的证明等。然后,公证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提存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存的标的物是否合适等。如果审查通过,公证机构会接受提存物并进行保管。 提存之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从标的物的所有权角度来看,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从风险承担方面来说,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公证提存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在特定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它是法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