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更大?
我之前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对名下财产做了分配。后来又去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和自书遗嘱不太一样。现在我有点纠结,万一我去世了,这两份遗嘱到底哪份会被认可啊?我就想弄清楚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个效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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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更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种遗嘱的概念。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机关会对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例如,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时,公证员会核实遗嘱人的身份、精神状况,确认遗嘱内容是遗嘱人自愿书写或口述的,然后出具公证书。 自书遗嘱则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自己用手写的方式表达对自己财产等事项的安排,不需要其他人的见证等额外程序,但必须满足亲笔书写、签名和注明日期这些基本要求。 在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不再存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情况,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本身不存在效力高低之分。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关键看哪份遗嘱是最后订立的,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将在遗产分配等事项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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